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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清鎮市流長苗族鄉人民政府訴黃啟發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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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7-17 15:32:48 閱讀:158 次 |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15日,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確定清鎮市流長苗族鄉對冒井村木葉高坡115.4畝防護林林地、森林或林木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2013年12月6日,流長鄉政府與黃啟發簽訂《貴州省清鎮市流長苗族鄉木葉高坡林場經營權轉包合同》,約定“流長鄉政府將前述林地、林木發包給黃啟發從事農業項目(特色經果林)種植生產經營,轉包經營權期限為65年,轉包價格20萬元。”黃啟發與王潔合伙共同經營,將轉包林地中約14畝用于栽種折耳根,其余大部分用于栽種天麻。2016年2月5日,王潔將部分林木賣與周兵,周兵砍伐林木78株,被林業部門處以罰款并被責令補種林木。2017年1月9日,流長鄉政府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與黃啟發簽訂的林場經營權轉包合同無效,黃啟發、王潔返還林場。黃啟發、王潔提起反訴,請求判令流長鄉政府返還轉包費20萬元及資金占用損失138493.13元,補償損失753644元。
【裁判結果】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流長鄉政府與黃啟發簽訂合同,約定將作為防護林的木葉高坡林場轉包與黃啟發從事農業項目種植生產經營,將防護林的用途更改為商品林,違反了《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流長鄉政府主張該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流長鄉政府與黃啟發簽訂合同后,從黃啟發處取得的轉包款扣除已經履行的部分后應當返還。黃啟發因該合同取得案涉林地使用權應當返還流長鄉政府。鑒于黃啟發、王潔在該地上栽種的經濟作物尚未收獲,綜合考慮生態保護與當事人損失之間的關系,以及黃啟發、王潔栽種的經濟作物收獲問題,酌定返還期限為2017年12月31日前。黃啟發、王潔在返還之前應當對林地內的植被妥善保護,在收獲天麻和折耳根作物時應當采取最有利于生態保護的收獲方法,流長鄉政府應當對此進行監督。流長鄉政府與黃啟發所簽合同無效,流長鄉政府作為國家機關,對相關法律規定的掌握程度明顯高于黃啟發,確定流長鄉政府對合同無效承擔70%的過錯責任,黃啟發承擔30%的過錯責任。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案涉轉包合同無效,黃啟發、王潔返還防護林,流長鄉政府返還轉包款并賠償70%資金占用損失和經濟損失。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林地轉包合同糾紛。依據《森林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除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權、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或者作價入股外,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本案中,合同當事人約定轉包防護林林木、林地,將防護林地用于從事農業項目種植生產經營,更改了防護林的性質。本案判決認定轉包合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既符合《森林法》“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的立法目的,亦符合《森林法》關于防護林為“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的分類界定,對于同類案件認定林木、林地發包、承包、轉包等合同的法律效力具有參考意義。本案判決在認定合同無效的同時,考慮到案涉林地已栽種經濟作物的實際情況,判令承包人收獲后返還,在返還林地前對林地內的植被妥善保護,在收獲時應當采取最有利于生態保護的收獲方法,兼顧了保護當事人利益與保護生態環境的關系,對處理類似案件具有較好的借鑒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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