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公司作為出票人出具轉賬支票一張,金額為6萬元,收款人為B公司,支票記載事項齊全。后B公司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背書連續。C公司收取支票后按期向付款人中國民生銀行某支行提示付款,但該支行稱該支票系舊版支票而拒絕支付?,FC公司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票面款6萬元。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舊版票據是否為有效票據?持票人是否可就該票據主張票據追索權及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
第一種觀點認為,依據票據法的相關規定,持票人合法持有票據后便享有不可對抗性的票據權利,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票面金額向持票人承擔保證付款義務。即便所出具的支票因字體更改、版次調整而成為舊版支票,出票人一旦簽發了支票,仍應承擔保證該支票屆時無條件支付的票據責任,如涉案支票被拒絕支付,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權或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
第二種觀點認為,舊版支票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票據格式的要求,應認定為無效票據。無效票據自始無效、當然無效,該票據上不存在票據權利,持票人不能據此主張與票據相關的權利。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舊版票據為無效票據
票據是設權證券,具有要式性,其形式和內容要件具有標準化和規范化的特征,其制作格式和記載事項,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才能產生正常的票據效力。票據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匯票、本票、支票的格式應當統一。票據憑證的格式和印制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第三十五條規定:“票據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及防偽技術要求和印制,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條規定:“依照票據法第一百零九條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票據當事人使用的不是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票據的,按照《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認定,但在中國境外簽發的票據除外。”《支付結算辦法》第九條規定:“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本案中,出票人A公司簽發該支票時,涉案支票已經因“民生銀行”字體改版而成為舊版票據,不屬于中國人民銀行所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舊版票據已經停止使用及承兌。實踐中,票據改版后,銀行一般都會設置過渡期,出票人應當在過渡期內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將舊版支票替換為新版支票,舊版支票應由銀行收繳或由出票人自行銷毀。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因支票版本早已更新,不符合相應票據格式的要求,因此該票據系出票時就已經作廢的無效票據,該出票行為無效。
2.無效票據的持票人不可主張相關權利
首先,無效票據的持票人不可主張票據權利。票據是一種權利憑證,合法持有票據就可依據票據記載事項享有相應的票據付款請求權和票據追索權。票據權利與票據本身有著不可分離的關系,票據權利依附于票據,并將其內容反映于票據之上;反之,無效票據上的票據權利無所依附,當然不可依無效票據行使票據權利。因此無效票據的持票人無法行使付款請求權及追索權。
其次,無效票據的持票人不可主張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依據票據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系指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然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未支付的與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具有嚴格的適用條件,持票人行使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的基本條件是所持票據的票據權利曾真實存在過,但僅因時效經過或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了票據權利。因此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的權力基礎仍在于有效票據,因此無效票據持票人不可主張該權利。
綜合上述分析,依票據權利必須與票據一體化的客觀要求,無效票據不產生票據權利,相關權利無所依附,持票人不能依據該無效票據請求相應權利。
3.無效票據持票人可依票據基礎關系主張權利
票據關系的產生系基于票據基礎關系。簽發無效票據系無效的出票行為,故出票人與持票人并未形成票據關系,因此持票人難以主張票據權利。但其間的基礎法律關系依然有效,出票人簽發無效票據實質為未履行債務,因此持票人可依其與其前手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主張票據基礎關系的相應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