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給付相關待遇后,單位能否以此拒絕支付喪葬補助費和救濟費呢?
趙某的父親生前系濟南某物業公司職工,物業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2013年9月7日,趙父因交通事故死亡。11月29日,趙某與肇事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肇事方賠償趙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醫療費等40萬元。2014年1月13日,趙某申訴至濟南市市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物業公司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救濟費。仲裁委裁決后,物業公司不服,訴至市中區法院。
物業公司訴稱,依據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方已給付經濟賠償后企業撫恤如何給付的復函》(魯勞社發[1999]43號),交通事故賠償已經付了有關待遇的,企業不再給付相應待遇。肇事方已賠償趙某,故單位不應再支付補助。
法院查明,2012年,濟南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40179元。
法院認為:根據勞動法規定,職工享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蛾P于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的通知》(魯勞社[2003]53號)規定,企業職工去世后,喪葬補助費的標準調整為每人1000元?!蛾P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的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直系親屬的,發給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因物業公司未為趙父繳納社會保險費,趙某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和福利,應由物業公司支付。另外,趙某要求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救濟費等是其依法應當享受的社會保險和福利,不屬于“交通事故賠償已經付了的有關待遇”,故對物業公司的訴稱,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支付趙某喪葬補助費1000元、一次性救濟費33482.5元。(記者 高原 通訊員 王萍)
來源: 山東工人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