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聯系方式 |
聯系人:張守迎
執業單位: 山東銘星律師事務所
執業證號13713199810683212
電話: 13953932553
郵箱:523093240@.qq.com
地 址: 山東.臨沂北城新區上海路與蒙河路交匯處府佑大廈7樓 網 址:www.linyilvshi.com.cn |
|
 |
|
 |
|
又一群主被判刑,原因你想的到嗎? |
|
發布時間:2018-03-12 15:14:16 閱讀:106 次 |
當事人信息
原公訴機關伊寧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世科,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回族,小學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新疆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2016年8月24日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F羈押于伊寧縣看守所。
審理經過
伊寧縣人民法院審理伊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黃世科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新4021刑初388號判決。宣判后,被告人黃世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審查,訊問上訴人,認為本案的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黃世科建立名為”穆斯林禮拜”的微信群,通過語音在該微信群中教他人做禮拜,該微信群有一百多人。2016年8月,黃世科在名為”梁堡道堂文化學習”的微信群中講解《古蘭經》里有關古爾邦節宰牲的目的的內容,該微信群里有一百多人。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依據的主要證據有:被告人黃世科的供述;證人黃某的證言;電子證物勘驗報告等。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原判以被告人黃世科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二審請求情況
宣判后,黃世科上訴稱,其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行為,自己只是在微信群中講經、教經,其行為沒有實際危害國家和社會,請求二審法院公正判決。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黃世科犯罪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認定上訴人黃世科犯罪事實的證據有:
1、上訴人黃世科供稱,其于2016年月左右建立了名為”穆斯林禮拜”的微信群,群里有一百多人,主要是其親戚和友人;這些親戚和友人和其一起做禮拜(乃麻孜),有一次,其在該微信群里教他人如何做禮拜(乃麻孜)。”梁堡道堂文化學習”微信群是誰建的,其不知道,群里有一百多人;有一天群主讓其在該微信群里講一講古爾邦節宰牲的內容,其就講解了《古蘭經》里有關古爾邦節宰牲的目的的經文內容。
2、證人黃某(系上訴人黃世科的女兒)證實,其父親黃世科建立了”穆斯林禮拜”微信群,其家親戚加入了該微信群,其中有不會做禮拜(乃麻孜)的,其父親就教他們如何做禮拜(乃麻孜);群里有人讓他教,他就教。
3、證據保全清單和決定書證實,黃世科所使用的黑藍色OPPO牌手機被公安機關依法提取、保全。
4、檢查筆錄和電子證物勘驗報告證實,通過對黃世科使用的OPPO牌手機里的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進行勘驗、分析,發現黃世科在微信群里從事了內容如上所述的非法講經、教經活動。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世科明知微信群里人數眾多;微信群并非宗教活動場所,在非宗教活動場所不能從事宗教活動,卻私建微信群,進行講經、教經等非法宗教活動,擾亂了正常的宗教活動管理秩序,違反了我國有關宗教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且其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原判認定其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定罪不準,應予糾正。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在客觀方面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和造成”嚴重損失”三個條件同時具備,缺一不可。上訴人黃世科的行為并不具備”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等條件,因此,其行為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上訴人黃世科關于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希望二審法院公正判決的上訴不能成為免除其刑事責任的理由;其關于只是在微信群里講經、教經,其行為沒有實際危害國家和社會的上訴,應予駁回,因為其在非宗教活動場所從事教經、講經的宗教活動,擾亂了正常的宗教管理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世科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