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陳天杰犯故意傷害罪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抗訴機關(原公訴機關)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XX,男,黎族,1991年3月7日出生,住樂東黎族自治縣千家鎮XX村民委員會X組,農民。系本案被害人。
原審被告人陳天杰,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于重慶市云陽縣,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重慶市云陽縣養鹿鄉XX村XX組XX號,捕前住三亞市荔枝溝XXXX附近出租屋,建筑工人。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抓獲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2016年1月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北平,重慶周立太(萬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審理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天杰犯故意傷害罪暨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74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公訴機關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三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三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海濤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陳天杰及其辯護人張北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4年3月12日18時許,被告人陳天杰和其老婆孫XX等水泥工在三亞市商品街一巷港華市場工地處吃飯,周世烈、周世明、容X、容浪和紀亞練等人也在隔壁不遠處吃飯喝酒。被告人陳天杰和孫XX吃飯完后就去加班。22時許,周世烈、容X、容浪和紀亞練在工地調戲孫XX,還罵站在孫XX身邊的被告人陳天杰,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周世烈沖上去要打被告人陳天杰,陳天杰也沖上去要打周世烈,孫XX和從不遠處跑過來的劉增榮站在中間,將雙方架開。孫XX在勸架時被推倒在地,被告人陳天杰就上前去扶孫XX,周世烈、容浪和紀亞練先后沖過來對被告人陳天杰拳打腳踢,被告人陳天杰也用拳腳與他們對打。接著,容浪、紀亞練從旁邊地上撿起鋼管沖上去打被告人陳天杰,周世烈也從工地旁邊拿起一把鐵鏟,準備毆打陳天杰。其中紀亞練被劉增榮抱著,但紀亞練一直掙扎往前沖,當他和劉增榮挪動到被告人陳天杰身旁時,紀亞練將劉增榮甩開并持鋼管朝被告人陳天杰的頭部打去,因陳天杰頭部戴著一個黃色安全帽,那根鋼管順勢滑下打到被告人陳天杰的左上臂。周世烈持鐵鏟沖向陳天杰,但被孫XX攔住,周世烈就把鐵鏟扔了,空手沖向陳天杰。在這過程中,被告人陳天杰半蹲著用左手護住孫XX,右手持一把折疊式單刃小刀亂揮、亂捅。劉XX聞訊拿著一把鏟子和其他同事趕到現場,周世烈、容浪和紀亞練看見后便逃離現場,逃跑時還拿石頭、酒瓶等物品對著被告人陳天杰砸過來。容浪被被告人陳天杰持小刀捅傷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過多死亡。經鑒定,容浪系生前被單刃銳器刺傷左腹股溝區下方,造成左股動靜脈斷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周世烈被捅致左膝部皮膚裂傷伴髕上韌帶斷裂,其傷勢為輕傷;紀亞練呈左腹股溝區裂創痕,劉增榮呈右大腿遠端前側裂創痕,二人的傷勢均為輕微傷;陳天杰被打后呈左頭頂部淺表挫裂傷,其傷勢為輕微傷。
以上事實,有物證折疊式單刃小刀一把,書證常住人口信息、《抓獲經過》、提取筆錄、被害人陳述周世烈、紀亞練、劉增榮的陳述,證人張X、容X、孫XX、王XX、郭XX、劉XX、張XX的證言,三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物證鑒定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被告人陳天杰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民事部分經審理查明:原告人周世烈被刀捅傷后,于2014年3月13日到三亞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天。庭審中,周世烈向法庭提交的住院清單(2張),顯示費用共計5488.56元,門診收費發票1張,費用為154元。另查明,周世烈平時從事的工作是木工。
原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天杰持小刀將被害人容浪捅傷致死亡,將被害人周世烈捅致輕傷,將紀亞練、劉增榮捅致輕微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事實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陳天杰犯故意傷害罪與法律不符,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案的發生是基于被害人容浪、周世烈等人酒后無端調戲被告人陳天杰的妻子孫XX,在遭到陳天杰的斥責后,對被告人陳天杰和孫XX挑釁、攻擊而引發。本案中,無論是被告人的供述,還是被害人本身的陳述、證人證言,均證實在整個案發過程中,被告人陳天杰是在妻子受到調戲、侮辱的情況下與對方發生爭吵,在陳天杰扶持被推倒的孫XX時,先是被害人周世烈動手毆打陳天杰,接著被害人容浪和紀亞練先后對陳天杰拳腳相加,后容浪和紀亞練又手持鋼管一同圍毆陳天杰,且紀亞練的鋼管已打到了陳天杰的頭上,只是因為陳天杰頭戴安全帽才避免了嚴重后果。而被害人周世烈在毆打陳天杰的過程中從最先的空手到從旁邊撿起鐵鏟欲進一步傷害陳天杰。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為無論是強度還是情節都已嚴重威脅到被告人陳天杰的生命安全,在整個案發過程中,被害人的侵害行為始終沒有停止,被告人陳天杰一邊護著妻子,一邊用小刀揮劃,始終處于被動防御狀態,且被害人離開時還向被告人扔石頭、酒瓶等,被告人沒有追擊的行為。故本案中,被告人陳天杰的行為屬于為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而進行的防衛行為。
縱觀本案,首先被告人陳天杰是在被圍毆的狀態下實施的防衛,被害人逃離現場后陳天杰再無傷害被害人的行為,因此陳天杰的防衛是其正當權利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其次,陳天杰在防衛中孤身一人,其面對的是三名手持器械(鋼管和鐵鏟)的侵害之人,雙方力量對比懸殊。再次,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讓陳天杰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且這種威脅已事實上發生(紀亞練的鋼管已打到陳天杰的頭部,陳天杰的傷勢為輕微傷),故被告人陳天杰在生命安全受到現實、急迫及嚴重威脅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防衛,因此造成一名侵害人的死亡、一名輕傷及另二人輕微傷的后果,無論從手段和強度均沒有超出必要限度。故被告人陳天杰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屬于正當防衛,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陳天杰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予以采納。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世烈訴求賠償問題,由于被告人陳天杰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故依照相關規定,被告人陳天杰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原告人周世烈的訴求依法駁回。
經合議庭評議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1條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8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天杰無罪。
二、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XX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公訴機關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陳天杰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而判決無罪,錯誤的認定行為性質,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1.陳天杰實施的行為不具有正當性,屬于互毆行為,陳天杰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犯罪行為,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傷的危害結果,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2.無限防衛權只能適用于特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本案中,從雙方關系和起因看,紀亞練等人和陳天杰是同為一個工地的工人,平時沒有深仇大恨,只是因案發當天調戲孫XX而引發雙方斗毆;從紀亞練等人選擇打擊的部位及強度看,以及周世烈因害怕出事,而將鐵鏟扔掉,空手對打,說明紀亞練等人主觀上沒有要致陳天杰于重傷、死亡的故意。故一審判決認定陳天杰在生命安全受到現實、緊迫及嚴重威脅的不法侵害時行使無限防衛權,確屬錯誤。3.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陳天杰行為既屬于正當防衛,又屬于無限防衛,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三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被告人陳天杰的行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將本案定性為正當防衛行為而判決陳天杰無罪,屬于定性不準確,適用法律錯誤。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抗訴正確,應予支持。
原審被告人陳天杰對原審判決沒有意見。但認為其不是和他們對打,而是邊擋邊退。
原審被告人陳天杰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陳天杰的行為不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一審判決認定陳天杰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屬于正當防衛的定性是正確的。2.抗訴書認為被告人陳天杰主觀上不是以防衛為目的,而是具有傷害他人的犯罪故意,其行為在客觀上是實施了傷害他人的犯罪行為的指控是錯誤的,所列出的理由也是錯誤的。3.抗訴書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同時依照刑法第20條第一、三款的規定判決陳天杰無罪,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的認識也是錯誤的。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陳天杰無罪的判決是公正、合理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2日18時許,原審被告人陳天杰和其老婆孫XX等水泥工在三亞市商品街一巷港華市場工地處吃飯,被害人容浪(歿年19歲)、周世烈、紀亞練和周世明、容X等人也在隔壁不遠處吃飯喝酒,其中容浪、周世烈、紀亞練三人喝了一瓶500毫升裝的二鍋頭白酒。陳天杰和孫XX吃飯完后就去工地加班攪拌、運送混凝土。22時許,周世烈、容X、容浪和紀亞練吃飯喝酒后準備出去玩,在經過工地的一輛水泥攪拌機時,看到孫XX一個人在卸混凝土,便言語調戲孫XX。陳天杰推著手推車過來裝混凝土時,看到周世烈、容浪、紀亞練等人站在孫XX的身邊,便問孫XX是怎么回事,孫XX將被調戲的情況告訴陳天杰。陳天杰便生氣地叫容浪等人離開,但容浪等人不理會陳天杰。周世烈看到陳天杰的手推車已裝滿混凝土,便叫陳天杰把車推走,但陳天杰站在孫XX身邊,不去推車。容浪等人還對陳天杰說”你讓你老婆干那么重的活啊。”陳天杰不予理會。周世烈覺得陳天杰在這礙事,為引開陳天杰,便將手推車推到工地里面。周世烈返回后,用手摸了一下孫XX的大腿。紀亞練問陳天杰想干什么,陳天杰沒有說話。周世烈也問陳天杰想干嘛,是不是想打架。陳天杰遂與周世烈等人發生爭吵。爭吵中容浪等人中有一人對陳天杰說”你今天走不了了!”周世烈沖上去要打陳天杰,陳天杰也沖上去要打周世烈,孫XX和從不遠處跑過來的劉增榮站在中間,將雙方架開。周世烈從工地上拿起一把鐵鏟(長約2米,木柄),沖向陳天杰,但被孫XX攔住,周世烈就把鐵鏟扔了,空手沖向陳天杰。孫XX在勸架時被周世烈推倒在地,哭了起來,陳天杰準備上前去扶孫XX時,周世烈、容浪和紀亞練三人先后沖過來對陳天杰拳打腳踢,陳天杰邊退邊用拳腳還擊。接著,容浪、紀亞練從旁邊地上撿起鋼管(長約1m,空心,直徑約4cm)沖上去打陳天杰,期間紀亞練被劉增榮抱著,但紀亞練一直掙扎往前沖,當他和劉增榮挪動到陳天杰身旁時,紀亞練將劉增榮甩倒在地并持鋼管朝陳天杰的頭部打去,因陳天杰頭部戴著一個黃色安全帽,那根鋼管順勢滑下打到陳天杰的左上臂。在這過程中,陳天杰半蹲著用左手護住孫XX,右手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折疊式單刃小刀(打開長約15cm,刀刃長約6cm)亂揮、亂捅,致容浪、周世杰、紀亞練、劉增榮受傷。水泥工劉XX聞訊拿著一把鏟子和其他同事趕到現場,周世烈、容浪和紀亞練見狀便逃離現場,逃跑時還拿石頭、酒瓶等物品對著陳天杰砸過來。容浪被陳天杰持小刀捅傷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過多死亡。經鑒定,容浪系生前被單刃銳器刺傷左腹股溝區下方,造成左股動靜脈斷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周世烈左膝部皮膚裂傷伴髕上韌帶斷裂,其傷勢為輕傷二級;紀亞練呈左腹股溝區裂創痕,劉增榮呈右大腿遠端前側裂創痕,二人的傷勢均為輕微傷;陳天杰被打后呈左頭頂部淺表挫裂傷,其傷勢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物證
折疊式單刃小刀一把(打開長約15cm,刀刃長約6cm),經原審被告人陳天杰在原審庭審中辨認無異議,證實系陳天杰案發時所持的小刀。
(二)書證
1.常住人口信息,證實原審被告人陳天杰出生于1986年11月14日等個人身份情況。
2.三亞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2014年3月12日22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報案稱有人在三亞市商品街港華市場工地里打架,公安人員隨即趕到工地,發現是工人打架,雙方都有人受傷,原審被告人陳天杰已經去了市人民醫院治療。2014年3月13日0時許公安人員趕赴三亞市人民醫院,在急診室里將陳天杰抓獲。
3.三亞市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筆錄(2份),證實2014年3月12日22時許,公安人員在三亞市商品街港華商業街工地里的打架現場的地面上提取到一根鋼管;2014年3月13日2時許,公安人員在陳天杰的帶領指認下在三亞市商品街港華商業街工地后面的沙土里提取到一把折疊式單刃小刀。
(三)被害人陳述
1.周XX的陳述及辨認筆錄:2014年3月12日18時許,我和容浪、紀亞練、容X、周世明在工地吃飯,我跟容浪、紀亞練三人喝一瓶一斤裝的二鍋頭白酒。周世明吃完飯有事先離開。21時許,我們四個人從工地準備出去玩。容X走在前面,我和容浪、紀亞練走在后面,經過一輛水泥攪拌車旁時,看見有一名年輕女子在卸混凝土,其和容浪、紀亞練三個人便走上去調戲那名女子。這時,一個男子推著一輛斗車走過來,那名男子很生氣的叫我們走,我們沒有理會他,叫他趕緊把已裝滿混泥土的車推走,但他沒有推。我覺得那名男子在那礙事,為引開該男子,便上去將那輛裝滿混凝土的斗車推到工地里面去。過一會返回來,看到紀亞練和容浪與那名男子吵架,我便走到那名女子旁,手不小心碰到那名女子的大腿一下,那名男子也看到,緊接著我們三人便和那名男子吵架并相互開始推拉對方,這時容X也過來跟那名男子吵架。期間,那名卸水泥漿的女子和另外一名年紀較大的婦女過來攔住我們。我甩開那兩名女子的手,沖上去想毆打那名男子,雙方便毆打起來。我和容浪、紀亞練都用拳腳和那名男子對打,但我沒有打到那名男子。期間我從工地旁邊拿起一把長約2米的木柄鐵鏟,準備毆打該名男子,被那名年輕女子攔住,由于害怕把人打死,所以就把鐵鏟扔了,空手沖向那名男子。一開始雙方都是空手的,那名男子用拳腳和我們對打。當時場面比較混亂。打了一會突然我感覺左腳膝蓋被那名男子用利器捅到,左腳麻木、流血,站不起來。容浪和紀亞練還在和那名男子撕打,我看見那名男子拿著什么東西面對著容浪、紀亞練等人半蹲著捅來捅去。我就慢慢走到工地的衛生間內躲起來。容浪和紀亞練繼續在那邊和那名男子對打。
經辨認,其辨認出原審被告人陳天杰就是2014年3月12日21時許在三亞市河東區港華市場工地內跟其打架并用匕首將其捅傷的人。
2.紀亞練的陳述及辨認筆錄:2014年3月12日18時許,我和工地的老鄉容浪、周世烈、容X、周世明等共六個人在工地內吃飯、喝酒,其中周世明和容X沒有喝酒,我們四個人喝了兩瓶二鍋頭白酒(一斤裝),周世明吃完先離開。當天21時許,我接到表哥“盧順”的電話,他叫我出去和他玩。我和容浪、周世烈、容X四個人走到工地一輛水泥攪拌車旁時,看見有一名女子在卸混凝土,我們過去調戲該女子。一名男子推著一輛推車過來接混凝土,該男子很生氣的讓我們走。我讓那名男子趕緊把已裝滿混凝土的推車推走,那名男子沒有推車,周世烈就過去將那輛裝滿混凝土的車推到工地里面。我就問那名男子向干嘛,他不說話。推車回來的周世烈問那名男子想干嘛,是不是想打架,邊問邊往前走了兩步,此時那名卸水泥漿的女子和一名年紀較大的婦女上來將周世烈攔住,周世烈將這兩名女子掙脫開,當時那名卸水泥漿的女子好像倒在地上。那名男子朝我們跑過來,我以為他要過來打我們,我和容浪就沖上去,對這名男子拳打腳踢,這名男子也跟我們對打,周世烈也上去毆打該男子。期間,我從附近地上撿起一根鋼管(長約一米左右,空心的,直徑有四公分左右)朝那名男子頭部打過去,由于那名男子當時帶了一個安全帽,鋼管就順勢打在他的肩膀上。在廝打的過程中我突然感覺左大腿內側有點疼,就往后退了一下,然后又接著用鋼管打那名男子,那名男子也拿著一把匕首向我揮舞,由于害怕再被捅到,就跑了。在跑的過程中,從地上撿起一塊石頭朝那名男子扔過去,但沒有打到,這時有一名年紀偏大的男子拿著一把鐵鏟追來。之后,我就跑到醫院包扎了。
經辨認,其辨認出原審被告人陳天杰就是2014年3月12日21時許在三亞市河東區港華市場工地內跟其打架并用匕首將其捅傷的人。
3.劉增榮的陳述:2014年3月12日晚,我們水泥工組的9個人在工地里填充水泥砂漿,其中陳天杰等人負責用斗車將水泥砂漿從工地門口運到我干活的地方,孫XX負責在工地大門處將水泥砂漿從攪拌機內分到陳天杰等人的斗車里。21時許,我發現陳天杰等人沒有送料來,就來到工地大門口處,看到陳天杰、孫XX和四名木工組的工人(海南籍)發生爭執,并開始相互推扯,要打架。木工組的其中一個人對陳天杰大聲罵:”你今天走不了啦”。同時還看到他們其中一個人在打手機。但是我害怕他們叫人來打陳天杰,馬上走上去站在雙方中間,勸雙方不要打架。但是木工組的那四名工人中的三人一直要沖上來打陳天杰,陳天杰也是要沖過去跟對方的人打架,被我和孫XX一直抱拉著,同時孫XX也勸對方的人別打架。但孫XX被對方的一名工人推倒在地上,陳天杰過去準備將孫XX扶起來,此時對方的三名工人一起沖上來用拳腳毆打陳天杰。陳天杰背對著對方的人,對方的一名較高個子的男子從旁邊的工地上拿起一根鋼管沖過去要打陳天杰,我抱著這名工人,但他一直掙扎往前沖,當挪動到陳天杰身后時,這名工人將我甩開,致我摔倒坐在地上。隨后那四名工人都分別跑開了。我準備起身時才發現右側大腿受傷。
(四)證人證言
1.容X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4年3月12日21時左右,我和容浪、阿練(紀亞練)、周世烈、周世明在商品街一巷港華市場路口工地宿舍喝酒吃飯,我和周世明沒有喝酒,周世明吃完飯后先離開。飯后大家準備到外面去玩,我先出去工地大門,等了一會由于沒有看到周世烈等人出來便返回工地,看到周世烈在推一輛水泥車,紀亞練說他們摸了那名女子一下,男子就讓他們干工。然后,我便和那名男子爭吵,容浪和紀亞練也上來和那名男子互相用手拉扯起來,周世烈走過來準備毆打那名男子,被我攔住,那名男子也繞過容浪和阿練走過來打周世烈,但被一名穿黑白相間上衣的女子攔住。接著,容浪和紀亞練便跑到旁邊的地上拿了鋼管(70公分左右)過來準備毆打那名男子,該男子見狀便從身上拿出一把匕首和容浪、紀亞練對打,這時周世烈把我掙脫后也上去幫他們毆打那男子。容浪、紀亞練兩個人舉起鋼管和周世烈一起毆打那男子,那名男子被打得往后退。沒多久,容浪和紀亞練便往工地里面跑,周世烈也慢慢往工地洗手間走,好像受傷了。那名男子沒有追過去。一名穿紅色上衣的女子坐在地上,大腿膝蓋好像受傷了。
經辨認,其辨認出原審被告人陳天杰是2014年3月12日21時左右在三亞市商品街一巷港華市場路口旁一工地里持匕首和容浪、周世烈、紀亞練等三人發生打架的人。
2.孫XX的證言:2014年3月12日18時左右,我和老公陳天杰在三亞市商品街一巷的港華市場工地吃飯,旁邊有幾名工地上的木工在吃飯喝酒,還打砸桌子凳子。我們沒有理會就去干活了。22時許有四名木工調戲我,還對陳天杰說”你讓你老婆干那么重的活啊。”陳天杰沒有理會他們。其中一名男子就過去把陳天杰的手推車推走。他們又故意靠近我,那名將手推車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