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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報銷 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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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7-06-28 15:44:10 閱讀:104 次 |
2010年5月31日,李某與成都某商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李某在該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內專門載明了有關員工“不得有弄虛作假和欺詐的行為”等內容的勞動紀律,以及該公司對發生該行為的員工可以處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規定。 隨后,該公司多次查出李某虛假報銷餐費和交通費。2014年1月22日,該公司向李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以“嚴重違反公司費用報銷規定及公司其他相關政策和規定”為由,決定自2014年1月30日起解除與李某的勞動關系。2014年3月,李某先后向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錦江區人民法院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該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為保障公司的用工自主權,而賦予公司的單方解除權。李某在勞動合同履行中,存在多次違反合同規定,虛假報銷費用,該公司據此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而對于李某要求該公司支付因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訴訟請求,該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方 圓 劉勝男)
來源: 河南工人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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